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34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341號
原   告 侑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專唯
被   告 金成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嘉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零六年
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27日向原告
承租影印機,自106年3月份起積欠原告貨款共計新臺幣(
下同)67,603元,詎料被告避不見面,嗣經原告於人106年
10月30日以存證信函催索仍置之不理,致原告之權益受有損
害,爰依兩造間租賃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67,603元,及自106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業據其提出公司出貨單、發票及
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等件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其與原
告間之債務尚有糾葛云云,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7,603元,及自106年11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
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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