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振文選任辯護人余忠益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明宏
法官邱光吾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