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333號原告 林員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 律師被告 許朝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3月4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張永榮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333號原告 林員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 律師被告 許朝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3月4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張永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