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淑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43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淑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林淑惠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8月(判17│││││次)│├────────┼──────────┼──────────┼──────────┤││││││犯罪日期│104年08月14日│104年08月12日│104年08月5日-104年8│││││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316號、第11469號│第10316號│第10316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70號│104年度訴字第570號│104年度訴字第57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3月08日│105年03月08日│105年03月08日│├───┼────┼──────────┼──────────┼──────────┤││││││││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70號│104年度訴字第570號│104年度訴字第570號││判決││││││├────┼──────────┼──────────┼──────────┤││判決│105年04月25日│105年04月25日│105年04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70號(編號1至3定│第570號(編號1至3定│第570號(編號1至3定│││刑9年10月,女監│刑9年10月,女監│刑9年10月,女監│││114.10.21,有羈押及│114.10.21,有羈押及│114.10.21,有羈押及│││觀勒順延資料)│觀勒順延資料)│觀勒順延資料)│└────────┴──────────┴──────────┴──────────┘┌────────┬──────────┬──────────┬──────────┐│編號│4│││├────────┼──────────┼──────────┼──────────┤││││││罪名│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4年09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265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0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01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02號││││判決││││││├────┼──────────┼──────────┼──────────┤││判決│105年11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43號(女監114.10.│││││22至118.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