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9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5980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債務人 辜政翰 即 辜志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