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92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黃煌文 相對人 林政明 (兼 林德鳳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度台抗字第4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林德鳳於民國102年8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林德鳳、 傅紀惠 與聲請人間借款等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6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8月26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傅紀惠於102年9月2日邀同第三人林德鳳擔任保證人,並向聲請人借款2,050,000元,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詎料第三人傅紀惠自110年7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其尚欠聲請人本金516,74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第三人林德鳳業已死亡,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105年5月9日由相對人繼承過戶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個人借款契約、同意書、保證書、本票、授權書、授信交易明細、第三人林德鳳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0年9月10日 雲院惠 非信決110年度司拍字第92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傅紀惠、第三人林德鳳之繼承人 歐足玉林麗英林麗蘭林子庭林美麗 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於前開當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渠 等均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5年5月9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表:土地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92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雲林縣四湖鄉順天856411.651分之1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92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號屋層數範圍001142雲林縣○○鄉○○段000地號雲林縣○○鄉○○路00號住家用、加強磚造、1層一層56.1656.161分之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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