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551號聲請人甲○○
樓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1997)寧民初字第50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此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經大陸地區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確定,並提出大陸地區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1997)寧民初字第50號民事判決、離婚生效證明書、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證處(2009)成證內民字第8089號公證書、江蘇省南京市南京公證處(2009)蘇寧南證台民字第406號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8)核字第069649、069650號證明書、戶籍謄本等件,依法聲請認可等語。
三、經核大陸地區判決離婚理由,與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規定情形相當,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且符合兩岸間平等互惠及相互承認之原則。是本件聲請,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郭麗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