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4號原告 曾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湖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沒有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906,840元,應該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10元。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