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035號聲請人 湯錦榮 即 湯宋細滿 .
湯淦 榮即湯宋細滿. 湯春榮 即湯宋細滿. 湯春梅 即湯宋細滿. 湯夢星 即湯宋細滿.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103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1│395│├──┼──────────┼───────┼──┼──┤│0002│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1│138│├──┼──────────┼───────┼──┼──┤│0003│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1│59│├──┼──────────┼───────┼──┼──┤│0004│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59│├──┼──────────┼───────┼──┼──┤│0005│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65│├──┼──────────┼───────┼──┼──┤│0006│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71│├──┼──────────┼───────┼──┼──┤│0007│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0008│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196│├──┼──────────┼───────┼──┼──┤│0009│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19│├──┼──────────┼───────┼──┼──┤│0010│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355│├──┼──────────┼───────┼──┼──┤│001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D-5851-8│1│1000│├──┼──────────┼───────┼──┼──┤│001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D-5852-0│1│1000│├──┼──────────┼───────┼──┼──┤│001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4-ND-000000-0│1│1000│├──┼──────────┼───────┼──┼──┤│001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001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109│├──┼──────────┼───────┼──┼──┤│0016│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821│├──┼──────────┼───────┼──┼──┤│0017│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690│├──┼──────────┼───────┼──┼──┤│0018│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843│├──┼──────────┼───────┼──┼──┤│0019│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646│├──┼──────────┼───────┼──┼──┤│0020│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924│├──┼──────────┼───────┼──┼──┤│002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963│├──┼──────────┴───────┴──┴──┤│備│上列股票依台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所示係由 湯尚榮 、湯夢星、湯春榮、湯春梅、湯淦││註│榮、湯錦榮等六人各為1/6。│└──┴────────────────────────┘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