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03號聲請人 蓋克雲 相對人 李陳榮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27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經法律扶助法第63條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66號判決,於民國(下同)108年10月14日聲明上訴,並於同年12月16日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審查通過,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覆議審查表等以資釋明(本院卷第11至17頁),核其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邱琦法官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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