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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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32號上訴人力賀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紀方 人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邱彥翔 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力賀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力賀公司)為新台幣(下同)4萬5,080元、上訴人陳紀方為14萬5,757元(291,514÷2=145,757),應繳第二審裁判費各為1,500元、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