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69號聲請人 陳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聲請人陳素貞(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 陳茂發 (男,民國3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73年7月17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素貞前經陳茂發收養,嗣陳茂發於民國73年7月17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與養父陳茂發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與收養人陳茂發之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各情,業據提出除戶戶籍謄本2件、最新戶籍謄本1件在卷可佐,堪信為真。依聲請人到庭陳稱:因收養人未婚,因病需人照料而由伊生父辦理收養,收養人未曾照顧過伊,伊亦未繼承養父之遺產等語,聲請人胞姐 陳秀琴 亦到庭表示當初僅是形式上收養,家人均支持本件終止收養,終止收養並無不利益之情事,本院認聲請終止收養之動機並無不當,且查無終止收養存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終止其與陳茂發間之收養關係,於法相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