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易字第1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進雄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06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同法第307條規定,依同法第303條所為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查告訴人 范玉婷 告訴被告李進雄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告訴,有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背面),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