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家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補字第290號原告 李秀琴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維光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請求離婚之訴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請求被告返還代償債務及分配剩餘財產之部分,係因財產前而起訴,核其請求金額計219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應徵裁判費22,681元。綜上,本件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合計為25,68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