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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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4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1號原告 黃長青 訴訟代理人 黃鴻隆 會計師
王健安 律師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阮清華 訴訟代理人 謝幸珒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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