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8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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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889號債權人證豐工業有限公司即宗桓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瑞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芳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陳芳益或峻岱工業有限公司,倘為後者
,應變更債務人為峻岱工業有限公司,惟峻岱工業有限公司業於90年8月14日經90中字第0903264067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若本件債務人為陳芳益,請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
律依據,並另行提出釋明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狀附協議書所示借款人為峻岱工業有限公司,並非陳芳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