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1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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