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70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蕭更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台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支票(票號:EW0000000、EW0000000、EW0000000)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聲請人所提出支票之發票人係商行而非個人名義,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劉台生」或「劉台生即大台南徵信社」?)。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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