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4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章建築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0號原告 鄭詹銚 原告 鄭揚 講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被告彰化縣政府代表人 卓伯源 訴訟代理人 趙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章建築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台內訴字第1020209513號訴願決定(案號:0000000000),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3年4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劉錫賢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李孟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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