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庭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毒偵字第386號、111年度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參點陸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郭庭瑋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32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被告不服提起抗告,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74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施以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
08、209、210、211、2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本件被告係於108年11月25日19時許,在其嘉義縣○○鄉○○村○○○街00號住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所供承(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703728號卷第4頁,108年度偵字第9592號卷第22頁),是被告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在前開觀察、勒戒前所為,為上揭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又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均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3.601公克,亦有該院108年12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000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分在卷足憑(見108年度偵字第9592號卷第71頁),是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俱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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