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7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7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7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安仕 (原名 黃紹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循理利息,暨三個月之違約金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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