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 柳啟嵐 被告 許虢夫 00000000上列被告因106年度簡字第83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程明慧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