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1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對人即債務人 岳晨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參拾捌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伍拾壹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