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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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02號聲請人揚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政凱 律師(即臨時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林容以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瑾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0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重訴字第五0二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五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確認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02號於民國110年3月1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陳述內容及開庭過程,與該次庭期筆錄之記載是否相符,爰聲請交付該次庭期之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0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其聲請應可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林春鈴
法官許柏彥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蔡庭復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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