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37號原告 丁秀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清海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
0元,尚不足新臺幣20,3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