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984號債權人 陳正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 莊雅涵 、 吳其庭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莊雅涵、吳其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莊雅涵、吳其庭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並敘明各對莊雅涵、吳其庭請求之金額若干?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及金額若干?
三、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返還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符合請求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