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坤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坤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坤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僅記載徒刑),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易科罰金,以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為限,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亦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等情,迭經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著有明文,復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79號解釋(民國99年7月16日公布)重申上開解釋旨在藉由自由刑之執行矯正犯罪,目的洵屬正當,亦未選擇非必要而較嚴厲之刑罰手段,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制度之本旨無違,亦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並無變更之必要。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莊坤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至3所示案件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親簽之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紙在卷可佐(見執行卷第3頁),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廖涵萱附表:受刑人莊坤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機關年度├─┬─────┬─────┼─┬─────┬─────┤││││││案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判決確定日││││││││院│││院││期││├─┼──┼────┼─────┼─────┼─┼─────┼─────┼─┼─────┼─────┼─────────┤│1│毒品│有期徒刑│108/6/19│彰化地檢10│彰│108年度訴│108/9/10│彰│108年度訴│108/10/8│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危害│7年7月││8年度偵字│化│字第729號││化│字第729號││字第4794號(編號│││防制│││第6394號│地│││地│││1、2經原判決定應│││條例││││院│││院│││執行刑7年8月)│├─┼──┼────┼─────┼─────┼─┼─────┼─────┼─┼─────┼─────┤││2│毒品│有期徒刑│108/4/13│彰化地檢10│彰│108年度訴│108/9/10│彰│108年度訴│108/10/8││││危害│3年7月││8年度偵字│化│字第729號││化│字第729號│││││防制│││第6394號│地│││地││││││條例││││院│││院││││├─┼──┼────┼─────┼─────┼─┼─────┼─────┼─┼─────┼─────┼─────────┤│3│毒品│有期徒刑│108/5/31│彰化地檢10│彰│107年度訴│108/10/28│彰│107年度訴│108/11/19│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危害│10月(2│108/6/19│8年度毒偵│化│字第999號││化│字第999號││字第5868號(經原判│││防制│次)││字第1182、│地│││地│││決定應執行刑1年2│││條例│││1164號│院│││院│││月)│├─┼──┼────┼─────┼─────┼─┼─────┼─────┼─┼─────┼─────┼─────────┤│4│毒品│有期徒刑│108/5/27│彰化地檢10│彰│107年度訴│108/10/28│彰│107年度訴│108/11/19│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危害│3月(2│108/6/17│8年度毒偵│化│字第999號││化│字第999號││字第5869號(經原判│││防制│次)││字第1182、│地│││地│││決定應執行刑5月)│││條例│││1164號│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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