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8號原告 張朝竣
涂景惠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 律師被告浩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浩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1,8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惟其中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共445,555元部分所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依上開條文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2,425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065元(計算式:7,490元-2,425元=5,065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救字第2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