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奕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學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肯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變更表。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