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繼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繼字第32號聲請人 畢晏禔
陳信宏 陳芸穎 陳惠俐 詹 陳阿秀 詹 簡阿美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陳清芳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陳清芳之父親 陳新坤 、母親 陳林質 除戶戶籍謄本,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