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5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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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2553號債權人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南陽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 林啟楓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被繼承人林啟楓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被繼承人林啟楓之繼承人是否有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並提出證明文件。
㈣被繼承人林啟楓之繼承系統表。
㈤系爭土地為債權人縣有地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王竪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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