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事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事聲字第90號異議人DaTongS.法定代理人JiJiaXu.代理人 黃約瑟 (Jose.複代理人 景熙焱 律師相對人JINYANGM.法定代理人KimJaeY.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擔保金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99年6月21日99年度司聲字第776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018號假扣押裁定提存擔保金(95年度存字第0976號)後,始發現該假扣押之執行債務人為DaTongShippingLtd.而非異議人。而該假扣押裁定應僅能查封DaTongShippingLtd.所有之財產,故假扣押執行時將異議人名下之DATONG輪查封係錯誤之違法行為,異議人當時失察,未立即聲明異議以阻止違法之查封,後迫於無奈而提存反擔保,尚不能使違法之查封合法,異議人既無「應供擔保之原因」,即符合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9款之原因,自應由本院裁定准予返還。又假扣押之目的係為確保將來本案勝訴時,得予強制執行,惟異議人既非本案債務人,本案債權人即相對人JINYANGMARITIME
CO.LTD縱於本案訴訟或仲裁勝訴,依法尚不能對異議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故本案之擔保金無擔保之意義,而原裁定未准發還,似誤認異議人與DaTongShippingLtd.為同一人,容有誤會,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提存出於錯誤,經法院裁定返還確定者,擔保提存人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9款定有明文。其中所謂「提存錯誤」係指提存人無提存原因存在,且對於當事人或標的之認識發生錯誤而為提存。而所稱提存出於錯誤,應指依提存人之主張,就形式上觀察,即知係出於錯誤者而言。又提存事件屬非訟事件,提存所僅得就形式上之程式為審查,關乎實體之原因事實,提存所並無權審查、認定,此觀提存法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前依95年度裁全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提供免假扣押擔保金新台幣8,155,780元,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0976號提存事件提存完畢,並據以聲請撤銷假扣押之執行等情,業據本院調取相關民事卷宗查核屬實。本件異議人雖抗辯其與系爭假扣押裁定之債務人DaTongShippingLtd.非同一法人,並自陳為假扣押標的DATONG輪之所有權人,且提出船籍證書供參,然其所述縱令屬實,亦僅得證明其為假扣押標的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是以,異議人為假扣押債務人提供擔保,並聲請撤銷假扣押之強制執行,皆非法律上所不許,故原裁定認定其內心效果意思與外部表示行為均為擔保相對人JINYANGMARITIMECO.LTD之債權而提存,無不一致可言,並無違誤。是異議人既不符合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事由,原裁定否准異議人取回擔保金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另指摘原假扣押之執行為不當執行一節,異議人應另循訴訟程序救濟,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揆諸上揭說明,本件異議意旨指摘上開裁定不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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