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667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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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66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667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礙Q債務人 朱秋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朱秋藤於93年4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1月27日止累計312,481元整未給付,(其中156,091元為本金,156,39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朱秋藤於93年4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93年4月26日起至98年4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1月27日止累計100,596元整未給付,其中66,305元為本金;27,112元為利息;7,17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朱秋藤於92年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46,000元,約定自92年3月31日起至96年3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1月27日止累計76,510元整未給付,其中41,547元為本金;32,220元為利息;2,74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劉玥秀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4667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朱秋藤│99年11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91││起││二十計算之利息│││元││││。│├──┼───┼─────┼──────┼──────┼───────┤│2│新臺幣│朱秋藤│99年11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6305││起││九點九九計算之│││元││││利息。││││││││├──┼───┼─────┼──────┼──────┼───────┤│3│新臺幣│朱秋藤│99年11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1547││起││十八點二五計算│││元││││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