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52號聲請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高雄縣○○鄉○○段1413、1414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