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42號原告 王文春 訴訟代理人 胡秋琴 訴訟代理人 羅惠馨 律師被告 胡阿田 被告 王土水 共同 吳漢成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應增列「原告請求被告王土水之部分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鄭鈺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