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6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兼具保人陳慶宗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陳慶宗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仟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受刑人之戶籍所在地傳喚其於民國113年7月9日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月眉派出所,已依法送達,惟受刑人並未到案執行;聲請人並通知具保人(即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詎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執行拘提受刑人,然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通知書、檢察官拘票及警員報告書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培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