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6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6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64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文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633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羅文良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毒品咖啡包陸拾包(含不能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陸拾只)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羅文良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竟非法持有上開
毒品,對社會秩序及國民身心健康潛藏相當程度之危害,所為實非可取;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司機,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偵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持有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達一定數量者,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則該等毒品即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為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
㈡扣案之毒品咖啡包60包(老虎圖案50包、SLOTH字樣圖案10包
),經分別抽驗各1包,均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及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推估老虎圖案檢品50包所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5.32公克,SLOTH字樣圖案10包所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29公克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9日刑理字第1136003460號鑑定書(偵卷第29至30頁)在卷可參,均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經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失其違禁物之性質,毋庸宣告沒收)。又盛裝以上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沾有毒品而無法與之析離,是均應整體視為第三級毒品,依前開規定併予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佩萱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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