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84號聲請人 顏明賢 即 顏春霖 之繼.代理人 邱滿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80、281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6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表:99年度除第58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股票│1│1000│├──┼───────────┼──────────┼──┼───┼──┤│002│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股票│1│1000│├──┼───────────┼──────────┼──┼───┼──┤│003│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ND-0000000至0000000│股票│4│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