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簡字第8號上訴人 吳慧玲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 律師被上訴人 邱献庭 訴訟代理人 張紋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家簡字第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除原告未繳之一審裁判費5,400元外,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合計1萬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維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