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俊卿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分屬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
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甚明。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已死亡,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9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本案查扣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分別含
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各該包裹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海洛因之包裝袋,依現行之檢驗方式,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備註鑑定報告一海洛因1包白色結塊粉末1包(驗餘淨重0.181公克),經鑑驗結果含毒品海洛因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聲沒卷第11頁)。二甲基安非他命1包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175公克),經鑑驗結果含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聲沒卷第13頁)。三甲基安非他命1包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559公克),經鑑驗結果含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聲沒卷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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