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捌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