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4號原告 劉廷妹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複代理人 劉彥廷 律師被告 黃筱萍 被告 黃郁瓴 前列黃筱萍、黃郁瓴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文 律師前列黃筱萍、黃郁瓴共同複代理人 張鈺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121,1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787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00元,尚欠新台幣48,7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法院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