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3號聲請人 陸長元 代理人 吳秋樵 律師相對人 施文洋 相對人 陳清柱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法院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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