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2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2441號聲請人 林鄭月桂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委任代理人之授權書。
(二)聲請人之代理人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書寫簽名,蓋代理人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註明為聲請人之代理人。
(三)提出代理人之印鑑證明書(聲請目的為拋棄繼承)。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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