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40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許復豪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復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之文本及聲明異議理由。
理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依此規定,聲明異議必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對象,並應檢具理由指明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不當。
二、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許復豪具狀聲明異議,雖於書狀內記載對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不服,並於案號欄載明「113年度執更新字第992號」。然未提出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之具體文件(諸如「執行指揮書」、「執行命令」或相關函文),更未載明任何理由,致本院無從審查,爰命受刑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志芃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