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91號原告 王姵涵 兼法定代理人 尤美菁 法定代理人 王重祺 原告尤美菁原告 陳芃穎 兼法定代理人 林妙如 法定代理人 陳泳璋 原告 王貞月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被告上旺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世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張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