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頴川 代理人 林思儀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佩倫~g2;附表:
┌───────────────────────────┐│一、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四、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五、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6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六、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5年6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七、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八、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九、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十、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③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十一、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4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十二、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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