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消債補字第135號聲請人 李語宸李錦 即債務人代理人 黃逸哲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皇清~g2;附表:
┌───────────────────────────┐│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④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7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5年7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2份。││(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5年7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