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消債補字第149號聲請人 呂岳弘呂岳泓 即債務人代理人 陳佩吟 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佩倫附表:
┌───────────────────────────┐│⒈聲請人及其父母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⒉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⒊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未成││年子女)」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⒋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未成年子女)││」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8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⒌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8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⒍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③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⒎聲請人配偶 徐婉婷 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⒏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⒐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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