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318號
原   告  柯炎鎮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
被   告  李月梅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9日
裁定命原告於送達1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項裁
定已於108年8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各1份在卷為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羅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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